第一條 為扎實推進全面從嚴治黨,教育全省各級領導干部遵紀守法,促進依法用權、秉公用權、廉潔用權,根據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》等有關法律法規,制定本規定。
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陜西省黨的機關、人大機關、行政機關、政協機關、監察機關、審判機關、檢察機關中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;人民團體、事業單位中相當于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;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(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)(以下簡稱“國有企業”)及其分支機構領導成員。
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違規插手干預行為,是指領導干部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,違規插手干預工程建設、礦產開發、土地利用事項的行為,包括以下情形:
(一)向相關部門、單位或人員以指定、授意、暗示、咨詢、協調等方式提出要求,影響有關事項正常進行或干擾監管、執法活動的;
(二)為本人配偶、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、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,或以其名義投資入股的;
(三)相互為對方及其配偶、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、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的;
(四)對有關部門、單位執紀執法活動或正常履職行為施加影響的;
(五)有其他違規插手干預行為的。
第四條 嚴禁違規插手干預工程建設事項,不得有以下行為:
(一)違規插手干預項目規劃、立項、審批、行政許可等事項的;
(二)違規為項目指定承建方或預定承建方,或違規插手干預安排項目有關事項的;
(三)違規插手干預項目招投標活動,或操縱評標、中標結果的;
(四)違規要求有關部門、單位改變城鄉建設開發規劃,或批準調整土地使用性質、容積率、配套設施等規劃設計條件,或要求建設、勘察、設計、施工等單位分包、轉包項目的;
(五)為項目指定生產商、供應商、服務商,或違規插手干預工程預算結算活動的;
(六)違規要求有關部門、單位增加、減免、緩繳有關費用的;
(七)對工程質量、安全生產、環保執法等行政監管部門或中介機構正常工作施加影響的;
(八)有其他違規插手干預工程建設行為的。
第五條 嚴禁違規插手干預礦產開發事項,不得有以下:
(一)違規插手干預項目規劃、審批、行政許可等事項的;
(二)違規要求有關部門、單位出讓探礦權、采礦權,或插手干預招標拍賣掛牌出讓,或違規插手干預國有礦業權和股權轉讓的;
(三)違規要求礦產企業或勘察、設計、施工等單位轉包、分包工程項目的;
(四)違規插手干預礦產開發中物資采購、稅費征收的;
(五)違規對礦產開發中工程質量、安全生產、環保執法等行政監管部門或中介機構施加影響的;
(六)有其他違規插手干預礦產開發行為的。
第六條 嚴禁違規插手干預土地利用事項,不得有以下行為:
(一)違規插手干預土地利用規劃、審批、行政許可等事項的;
(二)違規插手干預土地使用權出讓、轉讓、出租的;
(三)違規要求有關單位批準調整土地使用權用途、年限的;
(四)違規插手干預不動產登記發證、稅費征收的;
(五)違規要求項目承建方轉包、分包項目的;
(六)有其他違規插手干預土地利用行為的。
第七條 領導干部對收到的違規插手干預相關情況應如實記錄,并向本部門、單位黨委(黨組)或紀檢監察機關報告。收到情況報告的部門、單位黨委(黨組)或紀檢監察機關依照有關規定處置。對收到有關情況不如實報告,依規依紀依法處理。
第八條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應暢通信訪舉報渠道,對領導干部違規插手干預工程建設、礦產開發、土地利用事項的檢舉舉報,建立臺賬、及時辦理。必要時將辦理結果向反映單位反饋。
第九條 領導干部有違規插手干預行為的,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、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、政務處分,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。
第十條 本規定由中共陜西省紀律檢查委員會、陜西省監察委員會負責解釋。
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。《關于印發〈陜西省關于嚴禁領導干部違規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項目的規定〉的通知》(陜紀發〔2018〕5號)同時廢止。